2018年8月27日21时30分许,于海明骑自行车在江苏省昆山市震川路正常行驶,刘某醉酒驾驶小轿车(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87mg/100ml)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于海明险些碰擦。刘某的一名同车人员下车与于海明争执,经同行人员劝解返回时,刘某突然下车,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虽经劝解,刘某仍持续追打,并从轿车内取出一把砍刀(系管制刀具),连续用刀面击打于海明颈部、腰部、腿部。
刘某在击打过程中将砍刀甩脱,于海明抢到砍刀,刘某上前争夺,在争夺中于海明捅刺刘某的腹部、臀部,砍击其右胸、左肩、左肘。刘某受伤后跑向轿车,于海明继续追砍2刀均未砍中,其中1刀砍中轿车。刘某跑离轿车,于海明返回轿车,将车内刘某的手机取出放入自己口袋。民警到达现场后,于海明将手机和砍刀交给处警民警(于海明称,拿走刘某的手机是为了防止对方打电话召集人员报复)。刘某逃离后,倒在附近绿化带内,后经送医抢救无效,因腹部大静脉等破裂致失血性休克于当日死亡。于海明经人身检查,见左颈部条形挫伤1处、左胸季肋部条形挫伤1处。
2018年9月1日,江苏省
昆山市公安局根据侦查查明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认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决定依法撤销于海明故意伤害案。其间,公安机关依据相关规定,听取了检察机关的意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公安机关的撤销案件决定
2018年12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昆山反杀案”被选入其中。最高检认为该案的指导意义在于:刑法作出特殊防卫的规定,目的在于进一步体现“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秩序理念,同时肯定防卫人以对等或超过的强度予以反击,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也不必顾虑可能成立防卫过当因而构成犯罪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如果面对不法侵害人“行凶”性质的侵害行为,仍对防卫人限制过苛,不仅有违立法本意,也难以取得制止犯罪、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害的效果
[1] 。
(淮南市人民检察院 评)
正当防卫在理论和实践上都相对比较模糊。是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绝对正当防卫?执法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判定一直有争议。在这个背景下,检察机关发布的包括“昆山反杀案”在内的四个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的指导性案例都极具指导性和实践性,给出了正当防卫一个相对具体的标准。更深一步讲,它极好地契合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贯穿到立法司法当中,这些指导性案例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去考量什么是正当防卫,什么是正义行为,让善意的行为得到法律保护,恶意的行为受到法律制裁,这就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核所在
[5] 。
(中国青年报 评)